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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4 09:37 浏览次数:765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耀玻璃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23日下午3:00在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6人,登记股数725,057,6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002,986,332股)的36.2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2010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6人,代表股份725,057,6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批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6人,代表股份725,057,6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批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6人,代表股份725,057,6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批准《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5人,代表股份725,044,3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无反对票;弃权1人,代表股份13,3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同意16人,代表股份725,057,6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0年度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以及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人,代表股份725,057,6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人,代表股份715,993,788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反对3人,代表股份9,063,88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无弃权票。
  8、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6人,代表股份725,057,6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审议通过《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16人,代表股份725,057,6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万盛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人,代表股份725,057,6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人,代表股份725,057,669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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