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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3 10:43 浏览次数:9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

  3、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3月12日上午9:00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的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4,284,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任向东先生主持本次现场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借款及其孳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新区支行在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4月27日申请的总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及其孳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本议案详见2012年2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2-012。

  同意票534,284,1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派出的陈一宏、路少红律师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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