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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2 10:31 浏览次数:4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0,869,644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宋建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有条件解聘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2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同意:160,829,644股;反对:40,00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该议案获得通过。
  
  2、批准及确认供货与安装合同、其条款及条件、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同意:1,851,40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批准、确认及追认任何一位董事(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他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供货及安装合同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可能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豁免遵守供货及安装合同任何条款或就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其非重大的修改,及上述一切董事行为。
  
  同意:1,851,40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于临时股东大会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00,018,242股,鉴于第一大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洛玻集团”)是上述供货及安装交易的关联方,洛玻集团持有159,018,242股股份,于上述有关供货及安装合同的决议案(第2项、第3项议案)无投票权。
  
  (二)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编制财务报表相关条款的提案;
  
  同意:160,829,644股;反对:40,00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及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提案。
  
  同意:160,869,644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股东大会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担任点票监察员,进行书面投票点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李晓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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