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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节能标准 限制使用非中空玻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6 来源:中国建材报 浏览次数:741
核心提示: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建筑能耗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建筑能耗,北京市规划委在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基础上,修订制定了新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简称新版《标准》)。
  5月20日起,新版《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电梯应具备空载停运功能,玻璃幕墙要多用中空玻璃,房间走向设计应降低对四季变化产生的耗能等。
  预测到2015年,北京市城镇建筑总面积将达到8.4亿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为3.2亿平方米,建筑能耗将占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的33.6%。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增长趋势突出,因此,进一步提高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从源头开始降低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是非常必要的。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指出,“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将按照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进一步完善首都和国际大都市功能,加快高端产业的发展,加快郊区城镇化进程。《规划》还明确要求在2015年以前修订《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为适应“十二五”时期的建筑节能需求,北京市已于2012年修订编制完成了第四阶段节能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如今又与之配套编制了节能目标更高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限制使用非中空玻璃
  新版《标准》中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在玻璃幕墙为主的建筑物中,只能有15%以下的采光面积能用非中空玻璃。“由于功能要求,甲类和乙类公共建筑的底层入口大堂往往采用玻璃肋式的全玻璃透光幕墙,这种幕墙形式无法采用中空玻璃,其传热系数也往往达不到对围护结构透光部分的限值要求。为了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必须对非中空玻璃的面积提出控制要求,高大空间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部分总面积(不包括外门)的15%。”
  为了保证该立面所有透光部分的平均传热系数符合要求,其他中空玻璃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限值,以弥补中空玻璃的不足。平均传热系数按同一立面各透光部分的面积加权计算,公式如下:Kpj=∑(Ki·Fi)/Fz。式中:Kpj为同一立面各透光部分面积加权计算的平均传热系数[W/(m2·K)];Ki为同一立面各透光部分(不包括外门)的传热系数[W/(m2·K)];Fi指同一立面各透光部分的面积(不包括外门)(m2);Fz指同一立面各透光部分面积的总和(不包括外门)(m2)。
  限制透光部分面积
  在关于“建筑设计”的条文中,新版《标准》要求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与屋顶总面积的比值MD不应大于0.20。当甲类建筑不满足规定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窗墙面积比ML既是影响建筑能耗的重要因素,也受建筑日照、采光、自然通风等室内环境要求的制约。一般围护结构的透光部分和外门的保温隔热性能比非透光外墙差很多,ML越大,供暖和空调能耗也越大。因此,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必须限制ML值。
  由于公共建筑形式的多样化和建筑功能的需要,许多公共建筑设有中庭,希望在建筑的内区有一个通透明亮、具有良好的微气候及人工生态环境的公共空间。但从目前已经建成的工程来看,大量建筑中庭的热环境不理想且能耗很大,主要原因是中庭透光材料的热工性能与非透光屋顶相比较差,传热损失和太阳辐射得热过大。因此新版《标准》对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也予以限制。
  对于甲类建筑中那些因视觉、采光效果等需要而加大立面和屋顶透光面积的建筑,如果所设计的建筑满足不了ML和MD的规定指标要求,突破了限值,则必须按相关规定对该建筑进行权衡判断。
  甲类和乙类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ML≥0.40时,考虑到改善房间自然采光条件以节约照明能耗,规定玻璃(或其它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窗墙面积比较小时,ML<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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