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等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重点行业和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十条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2018〕-53)有关要求,现就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等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加价标准
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玻璃企业生产用电,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上述措施由各市、县发改(物价)、环保部门、供电公司负责实施。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公布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执行时间及加价标准。环保部门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56号)和本地治理要求,负责确定辖区逾期未完成改造的企业名单,并函告当地发改(物价)部门。各市、县供电公司依据当地发改(物价)部门发文,对企业生产用电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
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后,环保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名单、验收通过时间函告发改(物价)部门,市、县供电公司依据发改(物价)部门发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三、有关要求
各市、县发改(物价)、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