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两项地方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玻璃标准)和《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陶瓷标准)。
两项标准将于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分别明确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和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此次发布的两个标准对具体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做出规定。
其中玻璃标准规定,按照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一般原则,玻璃工业新标准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0mg/m3、280mg/m3、550mg/m3;
而陶瓷标准规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20mg/m3、30mg/m3和100mg/m3。
执行的范围、时限有何规定?
玻璃:
新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平板、电子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控制。
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是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
陶瓷:
新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控制。
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是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规定的排放限值。
新旧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
玻璃:
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继续执行GB 26453-2011、GB 29495-2013。
考虑到现有企业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关玻璃企业应尽快开展烟气治理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和运行技术参数优化等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陶瓷:
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及其修改单。
考虑到现有企业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关陶瓷企业应尽快组织开展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和运行技术参数优化等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