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拉法及格法玻璃生产工艺的发明与发展
平拉法玻璃生产工艺是平板玻璃水平成型方法之一。玻璃液从成形池的自由液面连续地向上拉引,板根边部被一对拉边器夹住,以保持一定的板宽,通过成形室冷却器急冷后而形成玻璃带。可生产宽度为4m左右,厚度为0.8~6.0mm的平板玻璃;通常一座玻璃熔窑设置一条、两条或多条平拉生产线。
平拉法玻璃生产工艺技术是美国人科尔伯恩发明的,故也称为科尔伯恩法。科尔伯恩于1898年,就开始从熔融玻璃液面直接拉引玻璃带的试验。于1912年向美国利比-欧文斯玻璃公司出售了发明权,同时本人也被该公司所聘请。又经过四年的研究改进,于1916年在西弗吉尼亚州查尔斯顿市建成世界上第一条平拉生产线,因此该法也称为利比-欧文斯法。
比利时格拉维伯尔玻璃制造公司在科尔伯恩法基础上,于1961年发明了深池平拉法,被称为格拉维伯尔平拉法,简称格法。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生产的平板玻璃有27%用平拉法,比利时40%用平拉法;日本1966年拥有5座池窑,10台水平拉制机,1969年发展到12台水平拉制机。随着浮法工艺技术的普及,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逐渐被淘汰。
我国1968年11月同时试验成功小平拉法玻璃生产线和浅池平拉法玻璃生产线,1971年首次在四川引进建成第一条格法玻璃生产线,经国内数十年间对该平拉及格法工艺的改进和优化,平拉法及格法玻璃在全国蔓延,建成了一批不同规模、不同窑型的玻璃生产线。
二、平拉法及格法属于落后工艺,产业政策早有明确规定
1、按产品质量及节能减排要求,应退出历史舞台
1979年4 月23 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部玻璃陶瓷局为引导和规范小平拉玻璃的发展,颁发的《小平拉玻璃暂行技术条件》。国家建材工业局于1990 年8 月18 日宣布,从1990年10 月1 日起, 废止《小平拉玻璃暂行技术条件》,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4870-85《普通平板玻璃尺寸系列》和GB4871-85《普通平板玻璃》。之后,平拉玻璃(含格法玻璃)一直执行《普通平板玻璃》或《平板玻璃》国家标准。但其产品质量很难达到我国现行《平板玻璃》产品标准要求,尤其是光学变形和点状缺陷超标严重;在能耗和排放方面,与浮法玻璃工艺相比也存在明显差距。
比如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小平拉玻璃产品质量进行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表明, 在抽查的43 家企业的43种产品中, 竟无一合格, 抽样合格率为O。主要问题是: 波筋严重,气泡、疙瘩、麻点多, 透光率低, 变形严重。
再如,2000年3季度平板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本次抽查63家企业生产的63种产品,合格产品35种,抽样合格率55.6%。其中浮法玻璃抽样合格率85.7%,普通平板玻璃抽样合格率73.3%,小平拉玻璃抽样合格率竟为零。小平拉玻璃产品这次抽查了20家企业的20个产品, 波筋不合格企业达18 家, 气泡不合格企业17 家, 厚度不合格企业14 家, 透光率不合格企业13 家, 气泡多的每平方米300个, 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允许15个的要求;砂粒最多每平方米40个,也远超出了国家标准的规定允许8个的要求;透光率是反映玻璃明亮程度的, 有的企业低于国家标准规定值达3个百分点。
平拉法及格法玻璃生产工艺在我国发展历程50年,起初对我国平板玻璃市场供需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也有效推动了我国玻璃工业广泛发展。但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的诞生和发展,平拉法及格法尽管其体量不大,但对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的“破坏力”不容小视,国家也为此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来规范、抑制和淘汰。
2、按国家政策连续性要求,应退出历史舞台
1999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在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中要求: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小平拉”玻璃厂实施关闭;对四机以下(含四机) 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实施淘汰。
2000年 1月26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注销吊销列入取缔关闭企业名单的小水泥厂小玻璃厂营业执照的通知》(建材行管发[2000]24号)
2006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2691号),进一步明确了“十一五”期间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措施。
2007年8月14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平板玻璃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959 号)),对淘汰落后玻璃产能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明确了淘汰企业(生产线)标准是:“(一)国办发[1999]49号文关于淘汰落后小玻璃通知下发后已列入淘汰,而近年来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和生产线;(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规定,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普通平板玻璃生产线、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三)有条件的省(区、市)应淘汰全部平拉工艺(含格法)生产线。”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明确指出:“各省(区、市)要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时间表。”
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指出:“2012前,淘汰窑径3.0米……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列入淘汰类。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仍将“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列入淘汰类。
2016年5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明确要求:“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
三.从技术应用方面,平拉法(含格法)已无存在的必要
因产品质量差、能耗高,平拉法(含格法)玻璃生产工艺被认定为落后生产工艺已是业内共识,在国外也已经被浮法工艺替代。在国内,平拉法(含格法)玻璃产品质量还达不到国内相关标准要求,主要指标与浮法玻璃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从质量、成份和性能指标看更称不上是电子玻璃。格法工艺生产的最薄玻璃的厚度仅为0.8mm,而浮法工艺已经能生产出0.1mm厚度的玻璃,质量也远远高于格法玻璃。格法工艺生产的所谓“超薄”玻璃,实际上是由于工艺限制而生产的“薄”玻璃,不属于应用于电子信息产业的超薄玻璃(厚度小于1.1mm)范围。所谓“非建材用超薄玻璃原片”,也存在偷梁换柱之嫌,从应用领域看,平板玻璃大约70%用于房地产,其它30%广泛用于新能源、交通运输、家电、电子信息、工艺品、装饰装修、医用等领域,而格法薄玻璃产品仅应用在医用、仪器仪表、灯具等对质量要求不高领域,且不足0.1%,浮法玻璃完全能够满足其需求。因此,浮法产品完全可以替代格法产品涉及的所有应用领域。
四、应继续坚决淘汰平拉法及格法玻璃落后生产能力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从2009年就已明确全部淘汰,“平拉法(含格法)属于落后工艺,应予以淘汰”,而且平拉法(含格法)始终是平板玻璃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对象。
但是据我们了解,全国仍有5座左右的窑炉仍在以“超薄玻璃”、“电子玻璃”等名义生产格法玻璃,虽然产能占比不足0.4%,但对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影响非常大。
2017年2月,根据国务院第158次常务会议统一部署,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督查方案》,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8个督查组,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2017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环办环监函[2017]1186号)。共查出平板玻璃落后产能企业16家,合计产能1456.2万重箱,除安徽、湖南、云南三座窑到今年9月仍在生产外,其它都已关停。但由于平拉(格法)投资少有部分淘汰的格法生产线般到异地继续生产,另外,还有辽宁等地新建或搬迁格法生产线。如不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新建线和已停产的生产线将重新投产将对行业结构调整造成极大的伤害。
由于医用载玻片、仪器仪表、灯具、镜框等用玻璃产品质量要求不高,加之采用格法生产相对成本低,生产薄玻璃利润高,个别企业愿意冒险违规生产。但薄玻璃市场需求有限,从2017年督查情况看格法玻璃主要用于建筑市场。我们协会也经常接到相关企业和个人对格法玻璃企业违规生产和使用劣质石油焦的举报,个别企业非常猖獗甚至扬言“咱上面有人,告到哪里也没有用”。
平板玻璃行业是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各级政府在关停退出平拉和格法过程中动用了很多资源,目前大部分格法生产线被强行关停,如果不彻底淘汰在产平拉和格法生产线,不仅与政策要求不符,对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利,对已经被关停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也会带来社会问题。
总之,平拉(含格法)玻璃属于“落后产能”的界定是明确的,同时为维护政策权威性、连续性和公平性,希望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不给落后产能“开口子”“留后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和促进玻璃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和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