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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1 来源:中国玻璃报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为推动辽宁省涉工业炉窑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为推动辽宁省涉工业炉窑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5部门印发《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成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防控水平明显提高;开展建材、有色、钢铁、化工、机械制造、石化等重点行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开展镁硼、陶瓷等涉工业炉窑工业园区与产业集群综合整治;选取重点行业、重点炉窑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建材、有色、钢铁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据了解,辽宁省涉工业炉窑主要行业为建材、有色、钢铁、化工、机械制造、石化。按照大气污染物产排量以及炉窑数量,重点行业为建材、有色、钢铁行业,炉窑数量占比65%,大气污染物产排量占比工业炉窑88%。其中,建材行业中的菱镁行业是重中之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炉窑数量占比均超过50%。机械制造行业窑炉数量占比17.5%。

 《方案》中提出几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大涉工业炉窑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除了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外,还要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以建材、有色等行业为重点,对照行业标准,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加快工业炉窑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重油、石油焦、渣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支持菱镁、陶瓷等重点行业加快退出煤气发生炉,依法依规推进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有序退出,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鼓励菱镁行业直燃煤煅烧炉窑改烧天然气等清洁燃料,鼓励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由周边热电厂供热。

  三是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重点推进建材、有色、钢铁、化工、机械制造、石化等重点行业,积极推进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焦化等行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2020年年底前,现有菱镁行业工业炉窑完成《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改造;石灰窑污染排放控制按照《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要求执行;对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矿物棉、电石等即将发布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按照国家标准出台后要求的治理时限或参照相关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要求,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以建材、有色、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

  此外,还要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包括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

  为保障目标得以实现,《方案》提出,将严格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税收优惠、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实施分级分类差别化管控等方面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予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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