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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7 浏览次数:5469
核心提示:生态环境部于5月31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加强生态
         生态环境部于5月31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依排污许可证强化监管执法、保障政策落地5个方面作出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了“两高”项目的范围。“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6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调度行政区域内“两高”项目情况,于2021年10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后续每半年更新。
 
  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强化规划环评效力。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特别对为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此外,以“两高”行业为主要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在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落实区域削减要求、合理划分事权。新建、扩建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 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在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较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在依排污许可证强化监管执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并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加大“两高”企业依证排污及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情况检查力度,特别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应及时核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落实情况,重点核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无组 织排放控制、特殊时段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在保障政策落地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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