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规函〔2022〕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工作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督查激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度)》(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围绕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2项督查激励措施,积极组织推荐成效明显市(地、州、盟)(地级及以上行政区,以下简称市(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好配合。
二、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每项督查激励措施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市(州)。计划单列市纳入所在省份统一推荐。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实施办法》中明确的相关事故认定标准,对推荐市(州)严格把关,三年内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负面情况的市(州)一律不参与推荐和评选。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推荐表中已纳入统计体系的定量指标,须经本地统计部门审核把关,确保相关数据真实有效。
五、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推荐过程中要公开、公平、公正,精简报送材料,减轻基层负担,务求工作实效。推荐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12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申报书、推荐表,纸质版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日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
(2022年度)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为规范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地、州、盟)、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市(州))督查激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是指在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是指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网络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主要考核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
第三条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激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的遴选和激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的评选推荐工作,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的评选推荐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以地级及以上行政区(含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县)为主,每年分别遴选10个,激励期一年。
第六条 申报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定不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持续推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在工作思路、推进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形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过实践检验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二)工业稳增长和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取得明显成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保持较快增长,经济运行要素保障体系和能力健全,产业链供应链保持稳定。
(三)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在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加快新兴产业布局、制造业高水平利用外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探索形成了好的经验做法,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四)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补齐基础领域短板弱项,培育一批优质基础企业,打造完善产业基础支撑体系,不断夯实产业基础能力,在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五)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水平较高。在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形成集群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集群培育发展政策体系健全,协同创新能力和集群治理能力较强。
(六)近三年未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标准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一)(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认定标准见《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一第一条、第二条],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
第七条 申报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定不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持续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在工作思路、推进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形成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过实践检验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二)积极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千兆光纤网络、5G移动宽带网络覆盖及用户普及率在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领先水平,大力发展云计算,持续提升数据中心应用水平,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创新,推动物联网感知终端规模化应用部署,公共场所、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网络覆盖和业务应用取得积极成效。
(三)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在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提升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四)深入推进产业数字化,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和设备上云,制造企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推动两化融合和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关键软件应用推广、数字化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培育、推动5G融合应用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五)网络与数据安全工作机制健全、措施得力、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在推进网络与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合规评估、工业互联网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具备较好的网络与数据安全产业发展基础。
(六)近三年未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标准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一)(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认定标准见《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一第一条、第二条],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
第八条 推荐单位负责按本办法中第六、七条确定的相关条件评选确认后择优推荐,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意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关公开数据为准,材料需完整、准确,推荐函、数据、公章等符合要求):
(一)按照要求编制《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申报书》、《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申报书》(附1、2);
(二)推荐单位的推荐函、《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推荐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推荐表》(附3、4);
(三)推荐单位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的声明。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要求分别组建评审委员会,遴选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评审委员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的相关专家及部内相关司局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对各地申报市(州)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市(州)名单。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部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经部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同意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拟入选市(州)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每项督查激励措施中最多入选一个市(州)。西部和东北地区在每项督查激励措施中入选市(州)数量合计不少于2个。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典型经验做法被国务院大督查通报表扬的相关市(州),在遴选评审中以加分方式给予优先支持。计划单列市纳入所在省份统一推荐。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入选名单[以下统称入选市(州)]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第十三条 对入选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入选市(州)申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给予优先支持。
(二)入选市(州)申报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示范区,给予优先支持。
(三)入选市(州)申报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给予优先支持。
(四)入选市(州)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给予优先支持。
(五)入选市(州)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六)入选市(州)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对入选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入选市(州)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二)入选市(州)申报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入选市(州)申报中国软件名城(园),给予优先支持。
(四)入选市(州)申报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给予优先支持。
(五)入选市(州)申报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给予优先支持。
(六)入选市(州)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入选市(州)的支持激励,在政策、资金安排、要素保障协调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该市(州)三年评选资格,取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