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
以美丽海湾建设为统领,深入实施“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加强美丽海湾建设调研督导和定期调度,继续开展年度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征集和宣传活动,促进地方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的总结凝练和交流推广,加大一线采风宣传力度。
♦ 指导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美丽海湾建设基本要求》,组织协调沿海地方编制美丽海湾建设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深化“一湾一策”的海湾综合治理,稳步开展重点海湾专项清漂。
♦ 继续推进落实《“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健全完善规划重点任务措施落实台账和定期调度机制,持续开展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会商,进一步健全以地市为实施主体、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和行动载体的组织实施机制,指导沿海地方落实本地区“十四五”规划年度指标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
二
以三大海域为重点,全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
♦ 深入推进落实《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帮扶,抓好我部牵头各项攻坚任务的贯彻落实,协同推进各相关部门牵头任务的组织实施,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 相关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细化落实本地区攻坚战重点任务,按期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等节点目标,扎实推进“一河一策”的入海河流总氮治理与管控,统筹推进沿海城市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任务,促进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三
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制修订
♦ 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各项工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修订草案相关条款及支撑材料,推动法律尽快审议出台。
♦ 部署开展法律宣传普及、释义编制工作。
♦ 研究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配套制度建设,同步研究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进程,研究推进本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四
以严格监管为目标,不断强化陆源入海排污监管
♦ 制定《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溯源、设置论证等配套技术指南编制,加快建立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分阶段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2023年底前完成重点海湾入海排污口排查;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信息共享;依法做好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强化入海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
♦ 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调研督导和定期调度,推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相关目标任务落实落地。
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管理,开展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并将海水养殖排污口信息纳入省级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中,实现“一张图”和台账“一张表”管理。
五
以服务保障为导向,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监管
♦ 强化“六稳”“六保”服务,建立重大项目台账,依法依规加快海洋工程环评等审批事项办理。
♦ 研究推进《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修订,制定海洋倾倒许可技术审查指南。
♦ 完善海洋倾废监管系统,逐步推行倾废信息报告制度,深入实施“互联网+”非现场监管。
♦ 继续与中国海警局联合开展年度“碧海”海洋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
六
以环境安全为底线,强化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能力建设
♦ 制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制指南。
♦ 落实我部与中国海油合作框架协议,推动与有关单位和企业的应急合作,完善海上应急协作和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 继续推进油指纹样品采集、环保船舶改造等应急能力建设。
♦ 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海上应急能力建设,加快配备监测应急船舶等所需设备,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
♦ 各流域海域局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污染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七
以“三基”调查为关键,逐步增强海洋环境科技支撑和基础能力
♦ 全面实施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多方协同机制,切实做好外业调查、分析测试、质量控制、数据汇交、成果集成等工作。
♦ 指导督促沿海地方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基础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