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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21 来源:自然资源部 浏览次数: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保障砂石资源供应。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以下简称《通知》)。围绕《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出台《通知》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是我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举措。当前,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的要求,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作为工程建设最基本的原材料,砂石资源的保障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路上摆在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聚焦市场需求,统筹考虑资源保障、规范开发、生态保护等各方面要求,推进砂石资源开发高质量发展。《通知》从科学规划、矿业权出让、绿色开发、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全过程指导地方提升砂石资源市场供应能力,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效推进,支持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同时,针对砂石资源开采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
  问:自然资源部门如何保障砂石市场供应?
  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资源禀赋不尽相同,城市建设发展进程有所区别,地方砂石市场供需关系也截然不同,除了陆上砂石,一些沿海地区建设还需要海砂资源供应。部分地方虽陆续推动砂石采矿权投放,但与市场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局部地区砂石供需矛盾突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聚焦供需平衡,科学规划砂石资源开发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编制砂石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沿海地区结合重大项目需求,做好海砂开发规划。统筹考虑资源赋存条件、各类管控要求、供需平衡等因素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提高砂石矿山开采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统筹考虑已有砂石资源采矿权分布和服务年限,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合理确定一定时期内拟设置砂石资源采矿权数量和规模,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有序投放。
  问:在积极投放采矿权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砂石矿具有分布广、易开采、投产快、周期短等特点,可快速采出形成砂石骨料等建材产品供应市场,缓解供需矛盾。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保障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及时完成其他涉矿相关手续办理,顺利开工生产,《通知》要求各地积极落实“净矿”出让,在出让前做好前期相关工作,防止矿业权出让后出现来自政府部门的禁止性障碍。同时在出让后积极优化采矿权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件,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问:除了砂石矿开采方面,还有哪些支持市场供应的政策?
  答:《通知》重点对工程建设和非砂石矿山开采中开挖产生的砂石料的综合利用作出了支持性的规定,这些砂石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矿产资源,因杂质成分复杂,以往均属于工程排弃的固体废弃物。随着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一些地方的一些废弃物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企业通过综合利用可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有利用的动力,从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角度应予鼓励。因此我们结合地方管理实践研究认为,一方面应允许企业自用,既降低了企业成本,又减少了占地破坏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多余的砂石料应由政府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既可以避免企业为了逐利扩大采挖,也可以通过政府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扩大砂石供应来源。《通知》规定,一是明确工程施工产生砂石料可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二是明确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用于矿山综合利用。三是明确工程施工和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自用外剩余部分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另外,航道疏浚产生的海砂也鼓励依法依规进入市场综合利用。
  问:《通知》在砂石矿山绿色开采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砂石资源均为露天开采,对地表环境影响直观而明显,开发管理不当会引发环境问题。绿色开发、集约开采、生态修复的开发管理理念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亟需强化。要积极推进砂石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要求和违约责任,督促矿山将生态保护修复贯穿采矿活动全过程。
  问:我国砂石矿山数量多,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时有发生,《通知》在监管和执法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维护良好的开采秩序,是推动矿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加强和创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知》要求对陆上砂石矿山,探索实施电子围栏、无人机等信息化监管,及时制止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监督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对海上开采海砂,积极配合海警部门加强对海砂资源开采的执法监督。鼓励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从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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