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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各地运用专项债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时要摸清家底,严控新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7 来源:政策资讯热点 浏览次数:13

11月22日,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现场交流会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围绕妥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政策落地及实践探索进行交流。厦门、长春、无锡、杭州、成都5市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通过依法收回、分割收回或转让、优化规划条件、合理免除违约责任,以及调整产业准入条件等措施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的典型经验。

盘活企业手中的存量闲置土地,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举措。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妥善处置闲置土地18条政策措施,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政策文件,为各地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提供了支持,有助于更好发挥土地储备“蓄水池”和投放调节功能,增强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性,有助于土地收储后形成“净地”“优地”,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环境,为实体经济发展腾出空间,促进有效投资。

记者从会上获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积极运用妥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政策,向“土地存量”要“发展增量”,推动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取得阶段性成效。按照要求,各地在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时要全面摸清存量闲置土地家底,建立清单台账,让项目有效发债、资金规范支出、土地顺利收回,严格控制新增,从而形成政府土地资产的“蓄水池”,为未来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健康发展留足空间。特别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各地要借鉴有益经验,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接,建立健全属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

与会人员还观摩了厦门市盘活存量用地典型案例现场。福州、沈阳、青岛、武汉、昆明等市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此次交流会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的实践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对妥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18条政策措施及其灵活运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此次现场交流会由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办,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及有关事业单位,北京、沈阳、杭州、成都等19市(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共50人参会。(记者 方正飞)


自然资源部发布通知,要求各地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表示,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自然资源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一起看原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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