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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新材料专业委员会

石英新材料专业委员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石英玻璃行业的技术进步,维护石英玻璃行业的整体利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石英玻璃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制定石英玻璃行业行规行约。
第二条 石英玻璃行业,指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石英玻璃生产、经营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行规行约在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的指导下,由协会石英玻璃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协会石英玻璃专业委员会有权对造成石英玻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损害其它经营者利益,不遵守行规行约的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还可建议政府部门进行下列处罚:(1)责令其改正;(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4)责令其停业整顿;(5)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章 行规
第五条 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坚决反对为谋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各石英玻璃生产、经营企业均应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生产、营销的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专业委员会可组织企业制定高于国标、行标的会员标准,由企业遵照执行,并作为行业内对石英玻璃产品质量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各石英玻璃生产、经营企业对政府部门在政策上有要求的,可书面报委员会,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汇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以妥善解决。
第八条 各石英玻璃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到:
(一)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伪造产地,不作引人误解的质量表示。
(三)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
(四)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其产品。
(五)不捏造、散布虚伪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
(六)杜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生产、销售安全玻璃产品。
(七)不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其产品。
(八)不对产品质量、性能等作误导的虚假宣传。
第三章 行约
第九条 同行不分体制,不分企业大小,要相互尊重,真诚合作,加强团结。
第十条 平等竞争,以质取胜,不以不正当手段抢夺同行业务。
第十一条 同行之间在竞争中发现的问题,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委员会常委会议讨论后,经协会批准方可补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