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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29 浏览次数:1102
核心提示: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行业争议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以下简称玻璃协会)为了能够正确、及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以下简称玻璃协会)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争议案件,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争议是在行业管理过程中,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有不同意见的口头或书面的表述,或存在某个问题的异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玻璃协会会员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四条 玻璃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五条 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六条 玻璃协会受理行业内的下列争议案件:
(一)因履行玻璃协会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二)因玻璃企业违章发生的争议(违章事件的界定见《行业行规行约》)。
第七条 若在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非会员单位,玻璃协会受理争议案件后,应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八条 玻璃协会处理行业内争议案件,设争议处理工作组。争议处理工作组由玻璃协会秘书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玻璃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提交的争议申诉文件后,玻璃协会秘书长应立即将文件提交争议处理工作组处理。
第十条 争议处理工作组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包括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第十一条 经过调查取证、双方答辩后,争议处理工作组做出对争议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该裁定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玻璃协会受理的行业内争议案件,应本着优先调解的原则。对能够调解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由玻璃协会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争议处理人员署名,并加盖玻璃协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与裁定书同等的约束效力。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通过后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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