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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行业自律规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29 浏览次数:1060
核心提示: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行业自律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行业自我约束,促进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行业自律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行业自我约束,促进玻璃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根据《行规行约》等,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奖惩,加强玻璃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玻璃行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实施行业奖惩,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奖励与鼓励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奖励种类:
(一)建议其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表彰奖励;
(二)通报表扬;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向政府部门或国家推荐奖励、表彰。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行业自律,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企业行为规范;
(二)明确行业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重要性,积极推进玻璃行业自律管理,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
(三)企业或产品及有关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领先地位或有显著提升。在生产经营、质理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关心支持行业自律工作,及时反映行业和企业情况,为行业自律献计献策,为行业争得荣誉;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六)积极参与社会益活动,支持、帮助贫困地区,贫困群体,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七)为企业和行业自律做出很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根据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会员管理办法》,建立以安全信用体系、质量效益体系,玻璃协会将组织有关专业人对单个项目或综合项目实行年度评价,作为推荐企业评先授奖的考核条件。
第三章 惩处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平曝光;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违反生产、经营规程或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
(三)产品不按国家标准执行,生产、采购、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五)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它企业利益的;
(六)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误导消费者的;
(七)采用商业贿赂手段,形成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
(八)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九)违反社会公德,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别人、抬高自己、欺行霸市,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
(十)其他应受惩处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惩处:
(一)企业和产品出现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很坏影响的;
(二)企业或产品出现严重问题,拒不接受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拒不执行整改、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五)其他违规,对社会、行业造成很坏影响的。
第十一条 惩处违规会员单位,其投诉调查、听证和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通报以上(包括通报)违规单位的惩处决定应记入会员单位档案,其他处理情况应做工作记载。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奖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第七条规定,奖惩意见由玻璃协会秘书处提出,报请会长会议决定。必要时可召集玻璃协会或有关专业分会同行评议会议。重大自律奖惩由玻璃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对行业内非会员单位,若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玻璃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三)企业对行业自律奖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玻璃协会秘书处或向玻璃协会上级管理部门反映。
(四)奖惩决定由常务理理会监督执行。
(五)奖惩事项可在“玻璃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六)玻璃协会有责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影响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问题,可通过反映、沟通、解释、行业发布等形式予以澄清和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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