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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 发表时间 : 2015-02-15 14:55:33 * 浏览 :

                湖南省提出要建设“四个湖南”,其中就是建设“诚信湖南”。然而,创建“诚信湖南”的基础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是因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传播机制,把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转化成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实现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同时激励守信者。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依法征集、披露和使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从而促使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那么,如何理解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当前为什么急需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机制,怎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本文笔者结合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实践,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如何理解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内涵?

             现阶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者都在研究和探讨如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但是,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内涵是什么,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者还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慧。

            有不少从事信用理论研究工作的同志和很多从事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同志往往把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宗旨理解为主要是对失信者的惩戒,忽视对守信者的激励。当讲到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时候,他们认为,就是要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机制惩戒失信者,而很少提到要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机制激励守信者。

           有些同志对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中的激励和惩戒与行政措施中的奖励和处罚等同起来,以为激励就是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奖励,比如授予诚实守信称号等;或者以为惩戒就是对失信者给予惩罚,比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重点检查等。他们都混淆了行政表彰奖励、惩罚和司法处置措施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讲的激励和惩戒的界限。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两个方面:通过对守信者的激励引导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通过对失信者的惩戒迫使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对守信者的激励与对失信者的惩戒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惩戒就有激励,而有激励就有惩戒。我们不能离开激励谈惩戒,也不能离开惩戒谈激励。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讲的守信激励是指给守信者提供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比如有关部门对守信者在同等条件下招投标优先等,而不是表彰奖励;失信惩戒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失信者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拖欠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在贷款额度和利率方面给予一定限制,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不予贷款支持等。

        综上所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一个命题的两个方面,是介入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一种制度。这里所说的激励就是给守信者提供一定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这里所说的惩戒就是对失信者既不给予法律制裁,也不给予道德谴责,而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失信者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守信者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大,而失信者则寸步难行。

        二、当前为什么急需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当前,我国失信问题比较严重。据调查,我国有68%的企业曾经因信用问题受到损失。被调查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我国企业在信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次是:拖欠货款、贷款和税款;违约;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披露虚假信息及质量欺诈及知识产权侵权等。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对外付款和履约方面存在较普遍的信用问题。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全国合同交易额只占整个交易额的30%,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约40亿份,大约只有一半能履行。有专家估计,全国每年因逃匪债务、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三角债”所造成的损失和现货交易增加的各种成本约6000亿元。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韩家平认为,“中国企业赊销比例低、竞争能力差、坏账水平高、应收账款回收时间较长,与国际先进水平相距甚远。由于惧怕坏账风险和账款被拖欠,我国企业赊销比例只有20%左右,而欧美企业达到90%以上。信用与企业竞争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西方企业把信用赊销当作主要的销售手段和竞争手段。由于赊销能力不足,导致很多商业机会白白流失,企业竞争力和交易规模受到严重影响。按此推算,同等规模的欧美企业,其销售规模将是我国企业的4.5倍。尽管如此,欧美企业坏账率只有0.25%到0.5%,而我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高达5%,是欧美企业的10-20倍;欧美企业的账款回收时间为37天,而我国企业为90-120天,是欧美企业的3-4倍。”

            日趋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已影响到经济主体的活动频率、交往深度、投资数额和社会消费,进而影响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美国企业坏账率是0.25%-0.5%,我国企业坏账率是5%-10%;美国企业的账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我国平均是90多天”。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曾尖锐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从长远来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由于信用缺失,信用消费难以进行,制约消费需求的增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缺失。

           失信行为大量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失信者得不到严惩,失信风险成本很小而获利巨大;守信者得不到鼓励,依法经营反而无利可图。例如,有极少数企业做假账,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款、债务,骗取贷款,确实赚取了不少非法利益,而一些依法经营的企业却经营困难,无利可图。这势必使一些企业和个人对无信获利趋之若骛,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现象愈演愈烈。

            综上所述,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势在必行,形成一个全社会的奖优惩劣机制。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得到奖励,使失信者付出代价,从而改善信用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怎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实现形式?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关键在于通过对征信产品的广泛使用和依法披露信用信息,使守信者受益,使失信者受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就是通过对征信产品的使用和对信用信息的披露实现。如前所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讲的激励不同于物质精神奖励,而是给守信者提供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所讲的惩戒也不同于物质精神惩罚,而是在一段时期内限制失信者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市场化的机制,是通过对市场准入的是否认可来实现对守信者的激励、对失信者的惩戒,而不是直接对守信者给予奖励和对失信者给予惩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行政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当查阅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比如,政府项目招标的时候,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投标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信用状况好的企业或个人中标,而信用状况差的企业或个人处于劣势。这就是说,在政府项目招标的时候,谁都可以投标,至于能否中标,一看招标条件,二看信用状况,并不是说只看一个方面。
      第二,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在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应当查询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比如,用人单位在录用人才的时候,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应聘者,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用信用状况好的人才。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人才的时候,谁都可以应聘,至于能否被聘用,一看招聘条件,二看信用状况,并不是说只看一个方面。

      (二)建立市场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受理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按照约定的服务方式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依据风险高低确定信贷服务价格。对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好、还贷能力强且诚实守信等低风险企业,在信贷额度和利率上给予优惠待遇;对管理较差、亏损严重、还债能力差,或拖欠货款、逃费债务、偷税骗税等高风险企业,给予信贷限制或提高利率。
      第二,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的时候,应当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保险经营机构在受理投保业务的时候,应当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投保人的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好的投保人,在保费收取标准方面给予优惠;对信用状况不好的投保人,特别是对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医疗事故,逃废债务、偷逃骗税、偷盗抢劫等不良记录的投保人,应当提高保费收取标准。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受理理赔业务时,也应当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理赔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了解理赔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防范理赔风险。
      第四,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可以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以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者主动提供由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或者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商业征信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公共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三)建立社会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企业信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严重失信企业典型案件披露工作规则,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运用“信用网”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披露力度,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依法对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披露,主要是让交易各方了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而不做主观评价。因此,这种披露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守信企业和个人的表彰公示、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通报批评,也不同于新闻单位对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报道,只是告诉社会公众某某企业和个人守信或失信,仅供社会公众在进行交易时作为参考。

      披露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很大,而且深远,甚至会使一些失信企业或个人身败名裂。其作用远非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可比。披露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那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那些赖账、逃废债务的企业,那些做假账的企业,如此等等,都将臭名远扬。这样,全社会的诚实守信就有了希望。

      当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从湖南来说,迫切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完善2005年12月28日建设并开通的以“三库一网一平台”基本框架的“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 “三库”是指以信贷服务为重点的人民银行系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市场监管为重点的由湖南省企业信息管理局承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人口信息为重点的由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承建的“公民基础信息数据库”。“一网”是指面向社会开放的“湖南信用网”。“一平台”是指“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平台”。目前,该系统归集了省直37个单位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经过8年多的建设,目前湖南省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基本做到了“有记录、可查询、能评估”,信用信息共享、征信产品使用以及信用监督管理已经逐步推开,信用中介市场逐步发育。但是,有些单位对“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不够重视,主要表现在对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不闻不问,或者所报送的信用信息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或者不愿报送信用信息。如果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加强“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势在必行,逐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报送范围。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电子化建设,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报送提供技术条件;制定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交换提供便利条件;发展征信和评信机构,为交易主体提供征信产品;制定信用法律、法规、规章,为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提供法制保障;确定信用市场监管机构,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