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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瞄准诚信自律 宽进更有严管支撑
    * 发表时间 : 2015-02-15 15:04:59 * 浏览 :

             假设王某、张某准备共同出资,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发起设立一家百货商场“甲”,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在登记注册的过程中,相比以往将享受哪些改革之便?

    3日,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的改革亮点,以及实行过程中需要提醒商事主体的问题,作了解读。

    “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将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交还给市场,同时加强主体自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最终建立诚信经营的市场体系。”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

    先照后证,名称、住所限制放宽

    甲自主选择了鞋服、音像制品销售作为经营范围。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甲即可开展鞋服销售经营活动。但需申领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后,才可以开展音像制品销售。

    “如果是在改革前,甲要先办理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才能凭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然后再开始其全部经营活动。”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先照后证,实现了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适当分离,将会让企业进入市场更快速、更便捷。

    准入放宽后,名称、住所等限制条件随之亦更加宽松。

    甲的商事主体名称中,使用了“平潭”字样,并出现了汉语拼音字母。“商事主体名称中带有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这在《办法》出台前是不允许的。”该负责人解释道,“但现在,《办法》允许商事主体自主选择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作为名称,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侵犯别的商事主体权益,就可以申请登记。”

    此外,按照《办法》新的规定,商事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分离。比如甲,登记时以其在平潭县城的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同样可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选择别处作为经营场所,其只要在住所后面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就无须再申办分支机构登记。而经营场所不在实验区内的,则应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注册资本认缴,却不可随意乱报

    甲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王某和张某各自承担500万元。作为此次平潭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体现什么作用?

    “过去实行实缴制,甲是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和张某须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首次认缴出资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200万元以上。”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

    但实行认缴制后,王某和张某,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出资时间和出资数额。申请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王某和张某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两人亦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即,甲设立时,王某和张某只需承诺缴纳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并在以后经营过程中,根据甲的实际经营状况,自行分批分期进行实际缴纳出资。

    然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代表王某和张某可以随意乱报注册资本。该负责人提醒,《办法》明确,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虽然王某和张某分别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50万元,但在甲最后终止清算时,两人都须以认缴的500万元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因此投资者在投资设立商事主体时,一定要根据自身实力和实际需要确定要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

    与此同时,商事登记机关将对甲的实收资本进行抽查。《办法》规定,公司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工商部门若在事后抽查中发现已经备案的实收资本实际并未到位,那么将会对商事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中。”该负责人说,“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改革对于商事主体的诚信约束,进而引导自律。”

    宽进严管,一处违法将处处受限

    将该放的都放给市场之后,该如何促进主体、行业自律,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这就更需要有“严管”作支撑。

    严管的关键,在于信用监管。《办法》规定,商事登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甲都须通过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而商事登记机关,则将对商事主体的年度报告实行抽查的监督制度。

    同时,有关部门会将甲的登记备案、资质资格、许可监管等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完整汇入并发布。

    《办法》还将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或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商事主体,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再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进一步提高商事主体‘失信成本’,增强商事主体的信用观念和自律意识。”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还建议,在监管内容上,要更加注重对商事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确定后,各许可监管部门要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主体的经营行为上,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监管责任上,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使许可审批权力和后续监管责任相匹配。

    在监管方式上,还要实行信用奖惩制度,由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针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奖惩举措,并且逐步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使商事主体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