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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信用字[2007]5号)
    * 发表时间 : 2015-02-13 11:35:10 * 浏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商信用发[2007]254号)、《2007年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商信用字[2007]3号)和全国商务信用工作会议的要求,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www.creditsys.gov.cn)已于10月1日开通试运行。为做好信息归集、上传、维护、使用、保密等工作,切实发挥信用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和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司其职,明确各单位信息归集、维护的任务分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1、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洗染业、零售商供应商管理等商务部没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的具体要求,完成这些业务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上传工作。2、对于石油市场管理、拍卖、典当、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援外物资及成套项目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投资、技术进出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等,已完成历史数据归集工作的业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核实企业的基础信息并补充缺失的信息项。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特别注意,将本部门做出或获得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上传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信用信息归集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再由后者归集、上传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对于一些地方特有的信用信息和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产生的信用信息,相关主管单位也要及时归集上传到信用信息系统。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各项业务的工作基础,排出信息归集工作的时间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历史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明年上半年完成已录入基础信息的核实、补充工作。对今后产生的信息要形成制度,随时归集。
    二、因地制宜,合理选择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具体情况,确定信用信息归集的方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已建立信用或业务信息数据库的,可通过电子密钥登陆:www.creditsys.gov.cn下载标准格式后,转换成Excel数据库文件汇总整理后发送至creditsys@ec.com.cn,由信用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从后台批量导入;也可与电子商务中心技术人员联系,通过前置交换机等技术手段实现实时共享。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没有相关业务信息数据库的,要利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业务管理和信用建设的平台,通过手工录入方式完成有关信息的数字化工作。对于2007年11月30日前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各单位业务处室归集本辖区范围内的业务信息,并转换成标准格式数据库文件,再由信用工作牵头处室汇总发送至creditsys@ec. com.cn。对于12月1日后新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各业务处室通过业务密钥登陆系统后,逐条录入;没有申请业务密钥的,也可以按信用信息标准格式提供给本单位信用工作牵头处室,由其逐条录入。
    三、以共享为主,合理确定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的范围
    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商务部机关用户可以共享全国范围的信用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共享用户和业务用户可以共享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的信用信息,综合用户可以共享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系统中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由产生或提供信用信息的商务部业务司局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四、加强信用信息系统的应用,推进信用分类管理
    要充分利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共享服务,比对和核查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分析预警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在生猪定点屠宰、直销、拍卖、典当、特许经营、二手车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外资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成套及物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管理等重点领域,要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与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与退出、项目招标、贸易融资等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对于信用状况好的企业给予便利或优惠,对于信用状况差的企业进行限制或加强监管。
    五、加强密钥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
    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量庞大,其中很多信息目前尚不能公开,必须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关于申领“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电子密钥及加强密钥管理的通知》(商办信用函[2007]2号)要求,加强密钥管理,做到申领、使用、保管、归还全过程严格管理,一旦遗失要及时报告商务部信用办。电子密钥仅限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围绕所涉及到的业务领域用于正常的工作需要,严禁外传或转借。严禁将非公开的信用信息向社会散布。如有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各单位要向商务部信用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系统建设中的重大进展、有效举措、问题困难、技术衔接等事项要及时沟通。商务部信用办将通过《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简报》定期通报情况,表扬先进,激励后进。2007年12月份,将对各单位信用系统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涉及面广,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任务,必须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单位的一把手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指定牵头处室和负责人员,将系统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处室,落实到个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证基层信用信息能及时归集上传到系统中来。
    信用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为业务部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业务部门在系统使用、维护、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支持;要向商务部信用办积极反映业务部门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功能需求和建议,使系统更好地服务于各项业务工作;要及时传达商务部关于系统建设的安排和部署,报告业务部门的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保证商务信用工作机制有效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业务咨询联系电话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