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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30 浏览次数:3094
核心提示:中玻协字[2013]47号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玻协字[2013]47号
关于宣传贯彻国务院
《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副会长单位、重点骨干玻璃企业,部分省市玻璃协会及会员单位:
      目前,包括玻璃行业在内的产能过剩情况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10月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13〕41号《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当前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八项任务。为宣传贯彻《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化解产能过剩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宣传学习《指导意见》精神,深刻认识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41号文件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分业政策,是包括玻璃行业在内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化解产能过剩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玻璃行业存在的产能过剩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遏制新增产能、遏制效益下滑成为目前玻璃行业最为紧迫的任务。全行业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指导意见》精神,提高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结合各单位、各地区工作实际,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
      二、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项目,未开工建设项目要坚决停下来;控制在建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对已建成产能开展整顿完善、改造与提高,统一用规范和准入条件进行清理。达到规范和准入条件的企业正常发展,达不到的进行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的逐步淘汰。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发展深加工
      鼓励发展优质浮法玻璃和多功能产品;促进玻璃原片生产与深加工一体化;采取差异化战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四、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作用,团结协作,为制订分业施策细则提供依据
       副会长单位、重点骨干企业以及行业专家,要站在行业整体的高度,提出落实《指导意见》的建议,提出在遏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以大企业建设为中心加快行业布局调整,以实施第二代浮法玻璃创新研发为中心推进技术创新,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等工作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对协会工作的建议。
      五、配合政府对在建项目摸底调查,加强行业自律,落实执行文件规定
      玻璃协会将在地方协会、骨干企业的协助下做好建设项目和落后产能摸底,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违规建设项目的整改和淘汰落后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相互监督,及时对违规项目和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批评或曝光。
      六、加快推进行业兼并重组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在前期大集团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玻璃行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使玻璃行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促进行业布局优化。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的规定;按期彻底淘汰规定的落后产能。
      七、加强技术进步,推进“三新”工作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联合会的要求落实“第二代浮法玻璃技术创新研发”项目的各项工作,以此带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强调研,开展“对标”工作,提出经济指标、质量指标、排放能耗指标要求;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新产业政策等“三新”工作,围绕产品质量、淘汰落后、节能减排等加强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发挥标准引领发展的作用。
      八、履行协会职能,做好宣传服务
      今后一段时间,宣传贯彻《指导意见》将是玻璃协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各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宣贯《指导意见》中积极主动工作,做好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特别是要收集行业动态和企业诉求,并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为引导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发挥桥梁作用。
      协会网站要把宣传贯彻《指导意见》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宣传主线,开展《指导意见》解读,及时反映玻璃行业在推进工作中的动态、经验及反馈意见,促进行业转变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各项工作。特别是要组织好宣传《指导意见》专栏的编排工作;同时要加强行业信息及相关政策的收集分析工作,定期发布分析报告。
      请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宣贯落实情况及意见建议反馈协会。

      工作专线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志武 赵占庶 
      电话:010-57811190   57811191 传真:010-57811187
      邮箱:glass@glass.org.cn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原材料司,发改委产业协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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