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行业间、企业间的密切合作,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社团管理政策法规,结合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制定耐火材料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为非独立社团法人,是协会下属分支机构,在国家政府部门宏观指导和协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玻璃行业、建材行业与耐火材料行业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
1. 引导行业技术进步,满足用户企业发展需要;
2.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密切下游企业关系;
4.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助力产业跨界融合。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主要职责
1、惯彻落实政府产业政策,围绕协会整体发展方略展开工作。引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企业不断满足用户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提升服务质量。
2、以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影响力和信息资源利用率为目的,建立耐火材料科研、生产、经营、服务、使用单位信息数据库,描准国际国内行业发展形势,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3、组织以提高产品质量为目的开展会员企业间的相关信息交流、技术交流、经验交流和沟通活动;
4、 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建立上下游行业间沟通渠道,为下游行业展示和推广科研成果、新产品成果,加速推动新产品转化为生产力;
5、组织协调企业间的团结协作和生产经营、销售服务行为;
6、制定行规行约,制止会员与会员单位之间、与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向政府部门反映与建材行业、玻璃行业有关的耐火材料企业科研、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质量、标准、认证、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8、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建材行业、玻璃行业、耐火材料行业利益;
9、监督会员单位自觉遵守耐火材料行业行规、行约;
10、提出、组织和参与制定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品的团体标准,并组织培训惯标落实;
11、组织行业内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生产、检测、营销、服务培训;
12、制定玻璃、建材耐火材料行业评比标准,组织评比,扶优限劣;
13、组织完成政府部门和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第五条 会员是指与建材行业、玻璃行业耐火材料相关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校、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单位、施工企业、营销集团公司,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加入协会愿望,愿意为行业发展出谋献策承担责任的单位。
第六条 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一、会员资格:
1.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耐火材料科研、设计、质检、生产、加工、装配等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能连续为市场提供合格耐火材料产品的企业或与其相关的独立法人;
3.生产工艺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范围内;
4.承认协会章程并愿意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5. 在玻璃行业、建材行业和耐火材料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入会程序:
1.凡有意愿加入协会组织的,填写书面入会申请表(索取或下载http://www.glass.org.cn/zy/ld.php),加盖公章,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章一同邮寄至协会。
2.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发送通知函,告知审核结果。
3.企业收到审核通过通知函后,履行会员义务,根据会费缴纳标准办理会费。
4.协会收到会费后为企业颁发会员证书、证牌,在网上进行会员公示,至此,企业正式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享有会员权益,双方开展相应工作。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退会自由,但需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履行有关手续;
2.对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3.可优先获得委员会提供的国内外建材、玻璃和耐火材料行业相关信息;
4.有权向委员会举报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有权从秘书处获得调查和处理的结果;
5.监督委员会的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委员会决议,维护委员会的声誉;
2.支持和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3.按时向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4.积极完成委员会分配的任务;
5.按规定及时缴纳有关费用。逾期不缴纳会费则暂停协会活动,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委员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组成,全体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指导和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2.民主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3.讨论并决定委员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大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4.制定修订行规行约;
5.审查批准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有关会费管理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常委若干,任期四年。主任只可连任两届,副主任和常委不受限制。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
2.组织召开常委大会,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3.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
4.选举常务委员会领导成员;
5.对是否违反行规行约行为进行判别,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协会内,其专职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由协会聘任,可设若干名兼职工作人员,必要时也可从常务委员单位或会员单位临时抽调。其职责是:
1.收集、整理国内外耐火材料的生产、科研、技术、销售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并反馈给会员单位;
2. 建立由专人负责管理的相关数据库;
3.组织召开各种协调会和交流会,并组织实施常委会商定的措施和决议;
4.接受举报,对被举报的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5.组织开展对会员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对违反行规行约的单位进行初步处理;
6.向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
7.负责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8.负责网站建设和相关媒体、刊物的有关信息的披露、宣传报导;
9.负责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单位,每年的会费按工作经费标准缴纳。根据规定,缴纳标准是:主任单位3万元/年,副主任单位1.5万元/年,常委单位6000元/年,会员单位2千元/年。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只限于与委员会有关的活动经费,主要是会议开支、日常办公费开支、行业调研费用、差旅费、聘用人员工资和其他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费管理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检查,实行账目公开,每年向常委会公布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协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终止须由半数以上常务委员提议,经全体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并报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遇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