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裁公告中,反倾销局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除中国常州新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外,其他中国出口企业均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最终,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认定如下:
1、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25-35%
2、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20-30%
3、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15-25%
4、其他中国企业:50-60%
此外,反倾销局综合考量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进口价格、产能、销售数量及费用、利润率、库存量等因素,认定中国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据此,反倾销局建议对中国出口企业征收正式从价反倾销税,税率如下:(单位:CIF价格百分比)
1、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20.89%
2、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18.67%
3、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7.46%
4、其他中国企业:40.91%
终裁公告表示,各利益攸关方可就本次终裁向海关及税收上诉法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