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工信厅原函〔2017〕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分骨干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能力,规范建材行业符合相关规范条件(准入条件或准入标准)的企业(生产线)名单公告和管理要求,增强公告管理办法的适用性,我部在总结近年建材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建材行业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9月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以下统称规范条件),规范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事项(以下统称规范公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推荐,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和生产线(以下统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保持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对规范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有关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有关第三方网站自我声明企业和生产线符合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自我声明)。
第二章 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和生产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所需材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交的材料中系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明确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规范条件。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验。实地核验专家应不少于两名。实地核验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复核认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线)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企业选择自我申明符合规范条件的,可以登陆有关第三方网,在《企业和生产线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平台)上,提交申报规范公告所需的材料,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自提交材料和确认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之时起的六个月内,未遭质疑的,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工业部门组织开展的临时现场核验中,专家确认其确能执行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作为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企业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通过自我声明平台成为已公告企业的,每年1月31日前需再次登陆有关第三方网,在自我声明平台上及时更新有关资料,确认保持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状态。
第十二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已公告企业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2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在自我声明平台的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临时现场核验,并依据临时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规范公告名单中撤销该企业名单,或中止其 规范公告申请或取消其在自我声明平台上声明。
第十七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规范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规范公告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三)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四)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拟从规范公告名单中撤销的企业名单,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第十八条 被中止规范公告申请或取消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可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被撤销名单的已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两年后,可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发布企业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检验)均不得收受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6号)、《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39号)、《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53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554号)、《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3〕19号)、《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4〕286号)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