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草案对工业污染中的能源消耗污染防治做出了规定。草案指出,将严格项目准入,禁止在珠江三角洲区域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
同时,禁止在珠江三角洲区域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平板玻璃、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对于广东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期关停退役。另外,要推动服役时间较长的燃煤发电机组提前退役。
草案中还提出,广东将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各级政府将采取不同措施,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其中,省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明确实施途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建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对高排放车可采取交通管制
草案中对低排放控制区做出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高排放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者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草案规定的高排放车包括以下五种: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国家要求淘汰和鼓励淘汰的排气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广东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以下的机动车;广东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对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区域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违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此外,地级以上市政府采取前款规定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政府备案。
运输建筑垃圾车应配卫星定位装置
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草案对于施工扬尘与运输扬尘的防治做出了有关规定。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能清晰显示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号码的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此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对于未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对于运输扬尘的控制,草案指出,运输建筑垃圾、粉状物料、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全封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对未实现全密闭运输或者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县级以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再进行运输处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