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与背景:《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35号文)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融资平台等地方债务风险,要求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今明两年债务存量化解;严控融资平台各类债务规模新增,引导债务规模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匹配。 2、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ZZ局会议部署,落实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案,严格控制增量债务,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基本原则包括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分类施策、突出重点。 3、融资平台债务定义与范围:明确融资平台债务的定义,包括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排除隐性债务和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4、债务风险化解措施:提出多种措施,如债务重组、债务置换,支持今明两年到期的融资平台债务,特别关注重点12省份。 5、严控融资平台债务增量: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对融资平台的新增融资,并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管控。 6、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建立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常规化债务监测机制、完善市场敏感性债务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 7、配套政策支持:涉及政策保障、激励机制建立和不良贷款转让核销政策的优化。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2)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针对新设平台); (3)对于普通国有企业,可以新增融资,但是债务自己负责。 根据区域不同进行差异化限制,对于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议协商展期降息。 (注:上述12个重点省份为天津、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 据财新报道,35号文等支持化债范围具体来自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报的融资平台名单,并在2023年6月由各省份党政“一把手”签字确认报国务院纳入名单内的平台近1.8万家,所框定的债务为各省报送国务院的融资平台截至2023年3月末承担的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但不包括其中的隐性债务和须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而未纳入隐性债务的债务。) 2、债务管控 (1)对于城投标债,明确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不出现兑付风险; (1)央行通过设立流动性工具(SPV)来支持城投平台偿付标债,同时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 (2)央行设立“紧急贷款”,对地方政府暂难偿还的债务(含公开债券及非标贷款)进行“紧急性”的流动性支持,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仅可用于“紧急”事项; (3)调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原则上),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国债利率,调整后的还款方式应做到每年还本比例至少达到10%(即十年内要还完且每年都有还本计划); (1)除之前明确的1-1.5万亿特殊再融资券正常发行外,再发行万亿规模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工程款等; 明确12个重点省份(即债务高风险地区):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除供水、供暖、供电等基本民生工程外,省部级或市一级2024年不得出现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推迟或停止目前使用投资不到一半的项目建设。要求这些省市应尽一切努力将“债务风险降至中低水平”。 1、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除民生类项目及国家级别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外,12个重点省份(亦可称之为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大部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均将受到严格限制,很难继续推进。出发点是“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 据悉,在2月23日国常会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14号文),核心内容是35号文之外的19省份可自主选报辖区内债务负担重、化债难度高的地区,以地级市为主,获批后参照12个重点省份的相关政策化债。 1、核心的一条是区域债务率的高低 2、地级市所辖融资平台的金融债务也有具体的标准要求,以上报的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数据为准。 3、主要看地级市平台金融债务的绝对规模,以及占该市GDP的相应比重。 不设硬性指标,即19省份中不要求每个省份至少选报一地级市作试点的硬性要求。 如果19省份部分地区自主申报纳入化债试点,或许能申请债券统借统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