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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0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办法》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办理登记业务。《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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