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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团体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15 来源:标准百科 浏览次数:0

本工作指引旨在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团体标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要求,适用于《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所列团体标准抽查事项的网络检查、书面检查,检查对象为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上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已有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团体标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检查事项

(一)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团体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三)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规定。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检查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如果低于,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二)团体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检查制定的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重点检查团体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属于淘汰类别的,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图片

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未按照上述规则编号的,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六)《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七)《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八)《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图片

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四、工作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团体标准技术性、专业性强,涵盖领域广,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选取与检查工作要求匹配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委托关系,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受托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聘请专家方式检查的,应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专家名录库,可选择国家级标准化机构、省级标准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标准化专家建立专家名录库,同时对专家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入库专家应熟悉标准化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聘请专家实施检查时可在相关领域专家中进行随机抽取,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以上方式形成的结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抽查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抽查检查结果最终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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