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服务会员单位,加强会费管理,合规合法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结合玻璃行业及会员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1.会员单位(包括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下同)应在每年9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2.新入会单位在办理入会时缴纳当年会费。
3.会员单位在缴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直接缴纳汇入本会帐户:
开户单位: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百万庄支行
帐号:0200001409014448901
4.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开据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统一发放的电子版“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1.会费严格按照章程规定使用。
2.会员应按照会费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3.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协会会员实际情况,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4.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研究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会费。
5.本办法经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