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原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本次修改将规范全国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合法权益纳入立法宗旨,明确了《执法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概念。
二是在国家及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方面增加了有关涉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的委托执法的规定,并对委托方的责任做出了规定;加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行政执法给予指导和支持的责任;强化了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调解职能等。
三是在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程序方面完善了关于地方知识产权局调查取证的规定。新《执法办法》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帮助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细化和规范了对查封、扣押手段的行使;明确规定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案件的期限。《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