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闭
  • "扫描二维码,关注协会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建筑立法 玻璃幕墙将不能擅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3 来源:中国幕墙网 浏览次数:1796
核心提示: 光芒四射的玻璃 幕墙在都市里越来越多,但人们也越来越多地发现了它的问题:光污染、不节能,甚至成了一些安全事故的诱因。最新
      “光芒四射”的玻璃 幕墙在都市里越来越多,但人们也越来越多地发现了它的问题:光污染、不节能,甚至成了一些安全事故的诱因。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经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不能擅自使用、改变初始审批方案。
  
  该条例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并提供相应参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玻璃幕墙的设置,并在相关批文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节能等要求。
  
  条例也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在室外使用灯光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 政策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Copyright 2007-2025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05037132号-1
电话:010-57159706 传真:010-88372048 联系我们:glass@gl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