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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建违规项目与建成违规产能有关事项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7 浏览次数:306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做好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工作,现将清理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建违规项目与建成违规产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在建违规项目与建成违规产能是指未按投资管理、土地、环保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在建项目与建成产能。
  (一)在建违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清理范围为《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2013年10月6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在建违规项目。
  (二)建成违规水泥、平板玻璃产能(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产能)清理范围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印发(2005年5月10日)以来开工建设,至《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前建成的违规产能。
  二、申报认定在建违规项目与备案建成违规产能要求
  (一)申报认定的在建违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应符合全省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和环保要求,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向我委提出申请报告(包括由当地政府出具的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方案),我委商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认定。对国家有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的在建违规项目,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有关市(州)政府自行妥善处理,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二)申报备案的建成违规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由建成违规产能企业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提出整顿方案并报我委,我委商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各地要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在建违规项目与建成违规产能清理情况表报送要求
  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已建成水泥、平板玻璃产能总体情况表》、《在建违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清理情况表》和《建成违规水泥、平板玻璃产能清理情况表》(见附件)内容,认真清理和填报本地水泥与平板玻璃在建违规项目与建成违规产能,于2014年3月底前将清理情况与各类表格(包括电子文档)报送我委,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申报认定的在建违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申请报告(包括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方案)与申报备案的建成违规水泥、平板玻璃产能整顿方案(包括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方案)报送我委。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需委托有建材行业乙级咨询资质以上的单位编制独立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申报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与备案的建成违规产能,应提供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用地审批部门审批文件、环评审批部门审批文件、选址审批部门审批文件、节能审查部门审批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评估意见、项目开工证明、项目竣工证明等),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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