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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材企业相关的减税降费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5 来源:中国建材联合会 建材科技视界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为帮助企业应对当前困难形势,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我会摘录出其中与建材企业相关的减税降费政策,供企业参考。以助企业了解政策,积极申请,共渡难关。未尽情况请查阅政策原文。

与建材企业相关的减税降费政策摘编

中国建材数量经济监理学会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行业工作部

       为帮助企业应对当前困难形势,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我会摘录出其中与建材企业相关的减税降费政策,供企业参考。以助企业了解政策,积极申请,共渡难关。未尽情况请查阅政策原文。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编者注:上段内容)规定的优惠政策。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2.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的除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编者注:公告中另有规定)以外的其他行业。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4.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适用条件,详见政策原文(编者注)。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5.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6.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14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上述“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详见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三条。(编者注)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7.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8.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上述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 号)

       9.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 6 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 3 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 个月内完成。

——《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 号)

       10.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8 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 号)

       11.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促进工业增长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税费政策措施。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 6 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 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地方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2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 号)

       12.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 1000 元、中级(四级)不超过 1500 元、高级(三级)不超过 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2 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 2 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 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1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 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 2022 年年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

       14.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 6%—10%提高至 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 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

       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 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 3-6 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 国发〔2022〕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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