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碳”简报丨04.04
国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5〕385号)。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5〕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 (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
二、2024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5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3月31日至4月18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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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4月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体原则】国家能源局对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实施统一管理。绿证核发由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统一组织,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主动向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核发绿证,核发数据归集及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过程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资质中心】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业务信息维护,提出系统业务升级完善需求,配合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做好系统技术运行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为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设、运维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电网、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推送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协助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成建档立卡,并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准确性。电力交易机构将绿证交易、核销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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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4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统筹推进建筑领域应用。鼓励在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推广应用空气源热泵。因地制宜推动中深层地源、地表水源热泵规模化应用,满足建筑采暖和制冷需求。加强清洁取暖供应保障,支持选用地源、水源、空气源、余热源等类型热泵替代燃煤锅炉和散煤燃烧。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5〕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增长点,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增长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热泵是一种高效能量转换装置,通过消耗少量电力将低品位热能转化为高品位热能,可有效解决生产生活用热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热泵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助于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增长点,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力争到2030年,热泵生产制造和技术研发能力不断增强,重点热泵产品能效水平提升20%以上,大功率高温热泵、高效压缩机、新型制冷剂等核心技术取得突破,热泵建筑应用面积和热泵机组装机容量持续增长,热泵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国际竞争优势不断扩大。
二、因地制宜加大热泵推广应用
(一)统筹推进建筑领域应用。鼓励在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推广应用空气源热泵。因地制宜推动中深层地源、地表水源热泵规模化应用,满足建筑采暖和制冷需求。加强清洁取暖供应保障,支持选用地源、水源、空气源、余热源等类型热泵替代燃煤锅炉和散煤燃烧。在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热泵热水器等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建筑安装使用热泵热水器,替代燃气、电直热等热水装置。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不低于国家标准《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能效要求,逐步减少电辅热装置使用。
(二)积极推进工业领域应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工业园区等使用热泵装置回收工业废水、废气等余热资源制备高温蒸汽。结合行业特点拓展热泵应用场景,用于石油化工行业蒸馏、精炼、分解、聚合等工序供热,纺织印染行业染色、印花、定型等环节高温加热,食品加工行业烘焙、烤制、蒸煮等加工环节供热,造纸、医药等行业纸浆及药物材料加热烘干,建材行业陶瓷制品烤制等。
(三)扩大农业、交通运输等其他领域应用范围。加强热泵在农业设施中的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热泵烤房替代经营性炉灶及农业燃煤设施,用于农副产品、烟叶、药材、木材等烘干,减少散煤使用。拓展热泵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场景,推动使用热泵解决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场段等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建筑供暖需求,鼓励地铁列车、高速列车等利用热泵空调替代单冷空调和电取暖设备。推动将热泵技术用于电动汽车智能热管理,提高动力电池能量利用效率,提升汽车续航能力。
(四)开展存量低效热泵更新改造。对投运10年以上的热泵设备开展全面诊断和综合评估,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低效热泵设备。积极推进存量低效热泵设备更新改造,通过更换压缩机、换热器、控制装置等关键零部件,优化管道布局及输配系统,提高末端散热装置匹配度等方式,提升热泵系统能效水平。推动热泵与既有热源集成应用,结合供热管网建设、可再生能源消纳等一体推进热泵系统改造建设。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开展废旧热泵处置,提高废旧热泵回收处理和加工利用能力。
三、推动热泵产业提质升级
(五)优化热泵设计和生产制造。推动热泵生产制造企业应用虚拟仿真、人机工程等技术,提升热泵整机和关键部件设计水平,推动热泵产品小型化和易安装化,为用户提供一体化定制式供热、制冷方案。通过工艺创新、部件集成、智能生产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和制造水平,进一步提升热泵产品性能和能效,拓展热泵产品应用领域。实施热泵生产线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降低产品碳足迹。
(六)提升绿色低碳制冷剂产品供给。引导热泵生产企业加快淘汰含氢氯氟烃(HCFCs)制冷剂,限控氢氟碳化物(HFCs)使用。加大自然工质、氢氟烯烃(HFOs)等新型低增温潜势(GWP)制冷剂及其应用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提高新型制冷剂与热泵系统的匹配度。严格控制热泵生产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制冷剂的泄漏和排放。积极推动制冷剂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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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
4月2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健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天然气发电、储能等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更好发挥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作用。完善新能源就近交易价格政策,优化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综合考虑能耗、环保水平等因素,完善工业重点领域阶梯电价制度。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主体,完善碳定价机制。探索有利于促进碳减排的价格支持政策。完善全国统一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建设绿色能源国际标准和认证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
价格治理是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创新价格引导机制,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优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加快构建市场有效、调控有度、监管科学的高水平价格治理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水平,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促进先进优质生产要素高效顺畅流动,有效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施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兼顾上下游各环节,强化各领域改革协同联动,实现价格合理形成、利益协调共享、民生有效保障、监管高效透明。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效破解价格治理难点堵点问题,使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增强价格反应灵活性。坚持依法治价,完善价格法律法规,提升价格治理科学化水平,规范经营主体价格行为。
二、健全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一)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分品种、有节奏推进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稳妥有序推动电能量价格、容量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探索建立促进改革平稳推进的配套制度。健全跨省跨区送电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完善电网代理购电制度,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进一步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鼓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积极推进新建水利工程提前明确量价条件。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
(二)加快重点领域市场建设。推进重要商品现货、期货市场建设,优化期货品种上市、交易、监管等规则,夯实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有序发展油气、煤炭等交易市场。完善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健全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推进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培育多元化竞争主体。完善售电市场管理制度。
(三)营造竞争有序市场环境。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价格政策,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营造有利于价格有效形成的市场环境,促进电网公平接入,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铁路线路互联互通,加快健全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各种运输方式协同衔接的多式联运服务体系;有效规范自然垄断企业经营范围,防止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加强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规范药品价格形成,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促进价格公开透明、公平合理。
三、创新服务重点领域发展和安全的价格引导机制
(四)完善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农业价格政策。健全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协同的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优化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稳定政策性生猪保险供给,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开展蔬菜等品种保险。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持续完善化肥等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五)健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天然气发电、储能等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更好发挥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作用。完善新能源就近交易价格政策,优化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综合考虑能耗、环保水平等因素,完善工业重点领域阶梯电价制度。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主体,完善碳定价机制。探索有利于促进碳减排的价格支持政策。完善全国统一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建设绿色能源国际标准和认证机制。(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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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第二批)意见的公告》
4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第二批)》意见的公告,其中涉及宁夏太阳山氢氨谷源网荷储 一体化项目 (一期)、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示范项目、源网荷储一体化及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示范项目、拉果错“零碳提锂”源网荷储示范项目、格里坪园区源网荷储协同示范项目以及烟台市数字化虚拟电厂示范项目、深圳100万千瓦网省地一体化协同虚拟电厂示范项目、江宁开发区能碳虚拟电厂示范项目、融合电动汽车充放电的微电网、虚拟电厂与新型电力系统互动网络建设示范项目等项目。
详情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第二批)》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3〕1093号)有关部署,经过项目单位申报、地方审核推荐、第三方机构评审、部门及地方复核等流程,确定了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共纳入101个项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 方
北京市发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4月2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文件指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推进建设下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在具备条件的关停废弃矿区、垃圾填埋场和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农村地区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2025年3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本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施国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创新驱动的原则,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城市建设相融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统计、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可再生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七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协作机制,在资源开发、设施互联、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市场建设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第二章 目标与规划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务、气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本市可再生能源的类型、分布情况、应用领域等资源情况开展调查。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调查结果和技术条件,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监测与考核。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供给能力、消费需求、开发利用经济性等因素,编制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组织实施。
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任务,按照所在地区国土空间发展要求,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通道以及重大工程、重点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用地需求。
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推进建设下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在具备条件的关停废弃矿区、垃圾填埋场和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农村地区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第十二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地区的能源合作,支持可再生能源基地和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通道建设,通过政府间合作协议等方式拓宽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鼓励和支持开展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加强调峰储能设施建设,优化调度运行。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完善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改善电网网架结构,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提高接纳、输送和消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接纳、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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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发布《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4月2日,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产权人可向国网永川供电公司提出集中代理备案,也可向区发展改革委直接提出备案。申请备案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电费收益账户、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光伏发电设备购置发票等材料。
2、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履行项目备案手续,除一般项目备案要件以外,将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国家能源局制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范本)、设计方案、施工安装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国网永川供电公司并网接入意见、《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风险告知书》等作为附件,在“重庆政务服务网”进行项目备案申请(申请资料为电子扫描件)。项目所在镇街需对拟安装光伏设施的居民房屋进行现场核查,将《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风险告知书》送达房主本人,并签字确认签收。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在永川行政辖区内、投资主体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
3、一般及大型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除一般项目备案要件以外,将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合作协议、设计方案、施工安装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国网永川供电公司并网接入意见等作为附件一并上传。项目备案前,屋顶产权单位需向所在镇街或园区,以及负责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备。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组织起草了《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至3月26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反馈至我委。(来源: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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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印发《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
近日,陕西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建设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标杆城市。大力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
以下为政策原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4〕6号),稳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努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按照《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强化源头管控、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污染协同治理,持续优化调整产业、能源、供热、交通运输结构,深入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
2025年,PM2.5浓度不超过4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不少于263天,力争完成省上下达我市重污染天数控制指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9410吨、6570吨。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结构调整
1.能源消费结构调整。
(1)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低碳能源。(市发改委牵头,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国网西咸新区供电公司配合,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持续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禁新增煤电装机规模。(市发改委牵头)
(3)推动燃煤热电企业关停。(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2.城市供热结构调整。
(1)加快优化集中供热结构。2025年热电机组采暖季热电比平均保持在110%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2)加快垃圾焚烧发电供热改造。(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配合)
(3)持续优化供热运营模式。整合现有供热模式,实现供热管网互联互通、热源多能互补,有计划推广地热能、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多种新能源供热模式。(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西安城投集团、市安居集团配合)
(4)大力发展清洁取暖方式。新建居民住宅、商业综合体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取暖。(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配合)
3.产业发展结构调整。
(1)强化源头管控。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石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和规划环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各项准入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对属于节能降碳工业重点领域的新建项目必须按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牵头)
(2)严格设定新建、改建、扩建涉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限制条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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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布《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4月1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长沙等11个城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统一下调0.309元/立方米。
详情如下: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25〕189号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郴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城市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完善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下调长沙等11个城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额度
长沙等11个城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统一下调0.309元/立方米,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调价时间
本次价格调整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1、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2、当地政府和城市燃气企业要强化保供稳价责任,优化气源采购价格,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加强供需衔接。
3、各地可根据2025年城市燃气企业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按照通知要求,启动非采暖季气价联动,进行价格清算,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4、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联动价格,按规定做好购销价格公示公开和终端销售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来源: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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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能源监管办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4月2日,山东能监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能源监管办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山东能源监管办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能源监管办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能源监管办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我办研究起草了《山东能源监管办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能源监管办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能源监管办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能源监管办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山东能源监管办开展行政处罚坚持调查、审查、决定相分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山东能源监管办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办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巡视员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处。
第六条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山东能源监管办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八条山东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并及时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山东能源监管办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示。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来源:山东能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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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印发《林业碳票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宜昌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湖北省首个市级林业碳票管理办法。《办法》共33条,对宜昌林业碳票申请、签发、交易、应用、融资、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工作流程和相关部门职责。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针对林地与绿地,依据计量监测方法,经过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流程所确定的碳减排量,可签发具有收益权的林业碳票。林业碳票项目指对权属清晰的林地、绿地,通过人工造林、森林经营等措施,以增加森林碳汇量或减少森林碳排放为主要目的,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根据工作流程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全文如下:
宜昌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规范林业碳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申请、签发、交易、应用、融资等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林业碳票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自愿诚信、市场运作、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有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有利于森林质量和碳汇量提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对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绿地,按计量监测方法,经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碳减排量而签发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应用、融资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项目,是指对权属清晰的林地、绿地,通过人工造林、森林经营等措施,以增加森林碳汇量或减少森林碳排放为主要目的,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根据工作流程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第五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签发、登记、交易、补发、变更、注销等工作和相关活动监督管理,组织林业碳票项目审定、碳减排量核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碳减排量备案及应用的监督管理;市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综合协调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林业碳票项目范围内林权不动产登记,配合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权属审核工作;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林业碳票金融、保险工作和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市级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布计量监测方法等技术规范,作为林业碳票项目审定、实施与碳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